商住兩用樓越來越普遍,家住金壇的王先生在購買住房兩年后,因樓下商用樓的噪聲打了一場官司。金壇法院日前審結了原告王先生訴請被告烤魚火鍋店排除妨礙糾紛一案,判決烤魚火鍋店樓消除原告王先生購買的房屋臥室的環境噪音污染。

 

2012517,王先生在金壇市區購買了一套位于3樓商品房。這套房子下面是商業用房。王先生入住時,樓下經營一家藥店,非常安靜。20143月,藥店轉讓后樓下開了一家火鍋店,經營者對店鋪進行裝修,并在王先生臥室下裝了一臺通風機。火鍋店營業后,通風機發出很強的噪音,又因為火鍋生意經營到深夜,讓人無法入睡。王先生感覺該房屋無法正常居住,給自己的生活、工作帶來巨大困擾。于是數次找到火鍋經營者協商此事,但均未得到解決。2014920,王先生一紙訴狀將烤魚火鍋店告上了法院,請求排除妨礙,并訴請被告支付賠償金1萬元。

 

王先生訴稱,火鍋經營者應對通風機噪音侵害承擔完全責任。按照國家有關住宅設計規范,產生噪音的機器不應與臥室緊鄰設置,而經營者卻將噪音源與居民臥室緊鄰設置,違背了裝潢規范,并且沒有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因排除妨礙并承擔賠償責任。

 

火鍋店辯稱,被告是從別人手里盤下的店鋪,該通風機通過環保驗收,說明機器在交付時質量是合格的,符合國家標準。被告不存在侵權損害行為,同時,原告其將噪音污染都歸責于機器噪音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其要求損害賠償也無法律依據。

 

金壇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先生所購買房屋的臥室內聽到的噪聲排放源來自通風機,顯然位于敏感建筑物即該居民樓內,且噪聲主要作用于房屋臥室,影響原告休息、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被告機器產生的噪音使原告在噪聲影響下無法正常休息,噪聲污染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被告應采取相應措施排除噪聲妨礙。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10000元,被告未予認可,原告又未舉示證據加以證實,故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