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你準備好了嗎?
作者:陳香 胡斌 發布時間:2014-11-10 瀏覽次數:655
網購,在經歷了十幾年的發展后已經逐漸成熟,并已經融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因其方便、省時、省力、成本低、送貨上門等特點,為廣大淘友所親睞,網購一下子贏得了市場,提升了銷量。但同時,因其廣告宣傳、圖片信息、結賬交易等均是在虛擬網絡進行,霸王條款、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問題也層出不窮。常熟法院現盤點出幾個網購風險的經典案例,在淘友熱衷的“雙十一”前,給消費者“提個醒”,敲個警鐘。
【案例一】
10個月269萬銷售額,賣假貨被判刑又罰金
趙某夫婦都是85后,原系外來打工者,后在常熟經營服裝生意。2012年,趙某夫婦在開店賣服裝之余,又在網上開了家淘寶店,專賣“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等名牌服裝。因其在網店中宣傳“正品”、“促銷”等信息,一時間淘寶店生意風生水起,僅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10個月的時間,營業額就達269萬元。
2013年8月,公安機關查獲了趙某夫婦的淘寶店,現場查獲假冒的“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等名牌服裝共計價值8萬余元。據趙某交代,其稱自己的網店為“美特斯邦威蘇州直營店”,對外宣稱其銷售的商品系“美特斯邦威”等品牌,然后將購進的假冒“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等品牌服裝在網店銷售。
2014年7月,趙某夫婦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常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
【點評】 作為商家,在選擇售賣商品時,要對進貨渠道進行審查,確定商品是從正規廠家出貨,同時不要在明知是假冒產品的情況下還進行銷售,否則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達到一定的標準后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作為消費者,在購物時,特別是在虛擬網絡平臺購物時,更應擦亮雙眼,明辨真假,不應一味貪圖便宜而上當,畢竟假冒商品沒有質量保證,一旦出現問題,可能會對身體、對生活等產生重大影響。
【案例二】
宣稱絲綢能治皮膚病 退款又賠償
“上有天堂,下有蘇杭”,蘇州自古就有“人間天堂”的美譽,不僅有山水秀麗、小橋流水的美景,也有深厚的吳文化底蘊,絲綢就是一張文化名片。
2014年3月,家住江蘇南通的鄭某在逛淘寶網時,發現了一家“天貓”店鋪,店鋪里有很多中老年款式的桑蠶絲衣服,店鋪宣稱:“穿桑蠶絲衣服,不但能防止紫外線的輻射、防止有害氣體侵入、抵抗有毒細菌……還能對某些皮膚病有良好的輔助治療作用”。鄭某想孝敬一下母親和岳母,于是分三次從該店鋪購買了12件桑蠶絲衣服,花去人民幣2605元。后鄭某向醫生求證,得知:薄薄的桑蠶絲不可能防止紫外線的輻射,也不可能防御有害氣體侵入,也無依據證明能夠抵擋有毒細菌,更不可能對皮膚病有治療作用。鄭某認為天貓店虛假宣傳,對自己及其他消費者是誤導,甚至可能耽誤治療,遂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該天貓店鋪退貨貨款及三倍賠償。
庭審中,天貓店鋪所屬的某服裝公司辯稱,其店鋪中的廣告均是在百度搜索的,關于桑蠶絲的功效與百度上的內容無一字之差,店鋪中所售桑蠶絲服裝,每件均有蘇州市質量監督局的報告,且每件衣服都只有100余元,不存在暴利。
鑒于被告在店鋪中宣傳的關于桑蠶絲的宣傳確實無醫學依據,經常熟法院的調解,案件最終以被告天貓店鋪退款及賠償5000元結案。
【點評】 僅從結果看,該案的原告是勝訴了,但是其中為訴訟付出的人力、物力、精力也是很多的,而且訴訟的前提還是基于能夠確認店鋪賣家的真實信息。法官建議,網購買家應選擇那些網站本身就是賣家,而且工商登記信息在網上公布完整、已經建立較好信譽的賣家,并且最好選擇貨到付款方式。如果選擇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的賣家,網友應該首先選擇那些交易措施維護較好的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作為賣家,在對商品進行宣傳時,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夸大其詞,更不得“欺詐”消費者。
【案例三】
“大幅降價” 有可能比原價高
2014年2月,金某想購買一些電子產品,在逛淘寶時,發現天貓一家數碼專營店有打折促銷的信息。金某看中的一臺相機和一臺平板電腦,店家宣稱“原價”分別為6517元、2069元,現在只要5499元、1599元,金某看到店家的宣傳后,認為很合算,當即花7098元買下了兩樣產品。事后金某在翻看店鋪交易記錄時,無意間看到,僅僅在三天前,這兩樣產品的交易價格分別為5399元、1588元,比他購買時的價格還低。金某通過查閱相關法律規定,發現“原價”應為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金某認為該數碼專營店已構成價格欺詐,遂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維權獲得賠償。
該數碼專營店在應訴后,與金某進行了積極的協商,最后雙方達成和解,金某原價退回商品并獲得價款一倍賠償款。
【點評】
《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本案中的被告“假降價、真欺客”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商家利用對消費者誤導性、欺騙性的降價,傳遞虛假價格信號,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秩序,因此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而廣大消費者在交易前應做足“功課”,在發現自己掉進商家的陷阱后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推動誠信市場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