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歲的王大爺因超過退休年齡,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但王大爺認為自己還能工作,公司無故開除自己違法,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該起勞務合同糾紛。

 

王大爺于2010313進入江蘇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從事施工員兼管理員。20111130,王大爺年滿60周歲,但是繼續在被告處工作至2014122,期間工資也已結清。后王大爺向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加付補償金27000元。后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王大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為由,通知王大爺不予受理。王大爺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20111130王大爺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而且也超過了訴訟時效,因此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1130之后,王大爺依法與公司成立勞務合同關系,故法院駁回了王大爺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達到退休年齡后不能再建立勞動關系而只能建立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本案中的王大爺與公司建立勞務關系,應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不能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就不能基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