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已過訴訟時效的借條,出借人本應在借條到期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內及時主張權利,卻因借款人在借條上寫的這樣一句承諾,改變了借條的性質,出借人輸掉了官司。近日,金壇法院水北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借條上的還款期限已過訴訟時效,但因被告在借條下方書寫“上述借款沒還清前永遠有效”而獲得法院支持,一審判決被告徐某承擔借款本金及利息105800元。

 

原告沈某訴稱,20065月,徐某因做生意向朋友其借款90000元,沈某擔心徐某不還錢,就要求徐某寫下了一張借條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可是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徐某并未還款。到了200912月,沈某再次找徐某要求還錢,見徐某無力還款,沈某擔心寫借條的時間過了太久便要求徐某重新寫一張新的借條,卻遭到了徐某的拒絕。之后,沈某多次找到徐某要求其還款,徐某自覺理虧,于是在原借條下方寫了“上述借款沒還清前永遠有效”并簽了字。徐某拍著胸膛向沈某保證有錢了一定還,之后徐某卻仍未還款。2014108,沈某就拿著這樣的一張借條來到法院,要求徐某還錢。

 

被告徐某辯稱,自己是借了沈某90000元,但這張借條是2006年寫的,已經過期了,早就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借條上面的承諾沒有法律根據屬于無效。 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根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可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應當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105800元。被告在原借條后寫下“上述借款沒還清前永遠有效”的承諾,是對所欠債務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且未約定新的還款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告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