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

 

今年5月的一天,薛某駕駛別人的一輛轎車在常熟市環城北路發生了追尾事故,其駕駛的車子撞上前面一輛小轎車,那輛小轎車在遭受撞擊后又撞上了前面一輛客車。事故經交警認定,薛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薛某駕駛車輛的所有者高某賠付了被撞擊的小轎車和客車的修理費共計28400元。同時高某自己修車也花了修理費2450元。

 

事故后,高某通知了其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滿以為會獲得賠償的高某卻失望了,因為保險公司在核實事故發生的情況后,居然拒賠。理由是,薛某在發生事故時,處于駕駛證被吊銷階段。

 

究其原因 居然是未提交體檢報告

 

知道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的高某更加疑惑了,據她所知,薛某是有駕駛證的,原來其持有B證,后在20115月薛某因年滿60周歲,將駕駛證準駕車型由B證換領準駕車型C1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怎么會說他的駕駛證被吊銷呢?經過保險公司解釋,高某得知,因為薛某已經年滿60周歲,所在從2012年起,薛某必須每年向常熟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狀況證明,這些在薛某的駕駛證副頁上也有明確的提醒。但是薛某從2012年至2014年發生事故,期間從未提交過體檢報告,按照法律規定,薛某的駕駛證已處于被吊銷階段。事故發生后,薛某才至醫院體檢,并向常熟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申請預約考試,至20146月薛某經過考試、復核后,恢復了駕駛資格。

 

訴諸法律 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雖然知道了保險公司的理由,但是高某仍然不服,因與保險公司協商無結果,高某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常熟法院收案后至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查詢,查明自20115月至20145月事故發生時,薛某確實未向有關部門提交過身體條件證明。后經開庭審理后,法院認為: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要求,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在薛某的駕駛證副頁上也有“自2012年起每年7月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記載,而薛某自20127月起至事故發生時,均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因此事故發生時,薛某的駕駛證應屬注銷狀態。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法官提醒】

 

本案中,因駕駛員自己的疏忽,沒有及時提交體檢表,而導致駕駛證被吊銷,甚至事故發生時,自己都不知道已處于無證駕駛狀況,事故中產生的三萬余元費用,也只能由自己承擔。法官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開車時除了要遵守道路交通各項規定外,也要好好研究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否則等到保險公司拒賠的時候再去研究就悔之晚矣。而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也應盡到提醒說明的義務,以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