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與朋友在茶社喝茶,結束后從樓梯上跌下受傷,并構成十級傷殘。在常某受傷后,茶社老板倪某將茶社過戶,并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常某遂訴至法院。近日,法院以茶社雖然已經過戶,但原告常某的受傷是發生在倪某經營茶社期間,遂判決被告倪某對原告常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1148晚,原告常某與朋友在位于縣城妙妙餐飲店喝茶。結束后,原告常某在該餐飲店二樓下樓時,從樓梯上(二樓通往一樓的樓梯未設置安全扶手)跌下受傷,原告的朋友報警,派出所將原告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原告出院后將該餐飲店的現任金某老板以及前任老板倪某均為作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本院依法受理后委托有資質的醫院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鑒定,經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雖然在原告出院后,該餐飲店的經營權已經由被告倪某轉讓給另一經營者,但在原告常某跌倒受傷時,是發生在被告倪某的經營期間,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