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社雖過戶 顧客跌傷仍應賠償
作者:高建 徐業婷 發布時間:2014-11-07 瀏覽次數:565
常某與朋友在茶社喝茶,結束后從樓梯上跌下受傷,并構成十級傷殘。在常某受傷后,茶社老板倪某將茶社過戶,并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常某遂訴至法院。近日,法院以茶社雖然已經過戶,但原告常某的受傷是發生在倪某經營茶社期間,遂判決被告倪某對原告常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在原告出院后,該餐飲店的經營權已經由被告倪某轉讓給另一經營者,但在原告常某跌倒受傷時,是發生在被告倪某的經營期間,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