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啟東一停產電鍍廠負責人張某違規將有毒污水排入附近村中水溝,致使水溝受到污染。水溝所屬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污水整治款項。近日,經啟東法院調解,被告張某的代理人當庭賠償給水溝所屬村委會污水、污泥整治處理款12393.10元。
張某于2012年購買某電鍍廠后停產至今。2014年7月底,張某開始拆除相關設備及房屋。8月3日下午,張某在明知廠污水池中的污水有毒的情況下,仍指使沈某、孫某等人,將污水用水泵通過皮管穿過廠東墻洞排除廠區至東側水溝中,至水溝受到污染。經采樣檢驗,污水池中鎳、銅、鋅均超標。提取廠東水溝水樣,所側PH值為3.1,低于地表水標準最低值2.9個PH值單位;銅超標197倍,鋅超標636倍,鎳超標277倍。8月7日,因張某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在押。事故發生后,市環保局和當地政府相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處置,整治被污染水溝,花去水溝中的污水整治處理費6393.10元和槽罐車抽取和運輸污水的運輸費6000元,合計12393.10元。
2014年10月24日,水溝所屬村委會向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啟東市人民法院在審查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村委會作為村民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一級行政組織,對轄區內被污染的水溝有整治的責任和義務,可以作為本案原告起訴。因案涉標的額低于15000元,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標的限額的通知》,啟東法院對該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運用靈活的審理方式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被告代理人也即被告女兒代表被告張某表示:愿意賠償污染整治款,以彌補造成的損失。經過調解,被告方當庭支付給原告方整治處理款1239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