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公司在施工中將路邊一顆樹木的根部泥土挖松,致樹木在雨夜中發生傾斜,引發行人死亡事故。盡管死者未與樹木發生碰撞,法院仍以無過錯原則判決兩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近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落下帷幕。法院最終認定,對道路未盡管理義務的信成公司與松動樹木根部泥土的中歐公司共擔責八成,分別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43475.64元和130426.93,龔某自身擔責兩成。

 

20137212025分許,天降大雨,70歲的龔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正急匆匆地往家趕。因對所經道路非常熟悉,龔某并未控制行駛速度。在行至一段未經竣工驗收的道路時,龔某突然發現前方道路中一片黑影,遂緊急調轉車頭,雖然成功避開黑影,但所駕三輪車卻在慣性的作用下發生側翻,年老體衰的龔某當場被擠壓致死。

 

海安縣公安交巡警部門接到路人報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勘查??辈楣P錄載明:路南側綠化帶內有一顆樹斜向事發道路傾倒,樹梢距離地面的高度為1.75,樹梢與死者之間有電動三輪車與道路摩擦形成的長約2.2左右的倒地刮痕。電動三輪車翻蓋在死者身上。樹根部南側的土有被挖去的痕跡。

 

后經調查,案涉樹木處于兩條施工道路的交叉處。南北方向道路的施工單位中歐公司在施工中挖松了樹木根部的泥土,導致該樹木在大風大雨下向由信成公司負責施工的東西方向道路發生傾斜。信成公司在施工道路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放任行人通行。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漆黑的風雨之夜,一般人不抵近根本無法發現前方倒地樹木,更何況傾倒樹木旁既無警示標志,該路段又無路燈照明,更加加深了傾倒樹木對通行公眾的危險程度。中歐公司施工時挖去樹木根部泥土,致大風大雨中的樹木發生傾倒,系引起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事發路段的施工單位信成公司在道路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放任行人在涉訟道路通行,未盡管理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龔某行駛速度較快,未能充分注意路面情況的突發變化,遇情況時處置不當,具有過錯。

 

中歐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證據,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該案承辦法官莫亞敏介紹,該條規定的責任主體既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應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行為的人。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只要因公共道路上的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侵權的,這兩類主體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在具體劃分兩類主體的責任時,則應當根據兩者過錯的大小予以認定。
   

 本案中,中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松動了樹根部泥土,卻未及時將樹木移除,致使樹木根基不牢并在風雨中發生傾倒,此行為實質上與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的行為并無差別,故中歐公司屬于第二類責任主體。信成公司作為事發路段的施工單位屬于第一類責任主體。中歐公司松動樹木根部泥土,導致樹木根基不牢,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信成公司未盡管理義務并不必然導致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