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和李某原是一對戀人,分手時,李某因劉某曾為其墮胎自愿支付補償費82000元,約定一年后給付。但一年后李某反悔,拒絕補償,劉某無奈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院。濱??h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該案,經承辦法官多次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三年前,劉某和李某一見鐘情后相戀并同居生活,天不遂人愿,李某移情她人要求分手。劉某提出在這段關系中付出了很多情感,而且同居期間因意外懷孕墮胎,對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要求李某支付分手補償費。兩人最終商定以80000元的價碼結束兩人關系。李某因沒有現金提出就當是借款80000元,一年后再行支付,并同意另支付2000元作為利息,劉某無奈同意,李某遂出具了借條一張給劉某。一年后,劉某拿著借條找李某要錢,李某無情拒絕,他提出沒有分手費這回事,并且也沒有向劉某借過錢。劉某十分委屈,在朋友的提醒下,想到通過法院為自己主持公道。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李某雖然出具了借條,其實并非借款,但本次經濟糾紛是李某出于對劉某身體和情感傷害的補償而自愿支付的金錢,亦非無償贈與,不得撤銷。因此,李某拒絕劉某適當補償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綜合本案的各種因素,向雙方提出調解意見,并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李某自愿補償劉某60000元。

 

法官提醒:“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的實質是用金錢來彌補身心傷害,并不符合公序良俗,亦非一項受現行法律保護的權利。戀愛或婚姻關系中的男女,應注意保護自己,不能以此作為保護傘,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