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得更多賠償金,一對在旅游中意外受傷的老夫妻不惜鋌而走險,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近日,吳中法院因其偽造證據,對這對年過六旬的夫妻作出了分別罰款5千元的決定。這是新《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該院首次對偽造證據的個人開出“罰單”。

 

201393,一個旅行團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客車到青海湖游玩,由于駕駛員超速行駛,滿載游客的大巴車在轉彎時側翻,車上十余名游客受傷乃至死亡。64歲的于大爺和沈大媽也在其中,都受了重傷。夫妻倆分別遞了狀紙,向旅行社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近30萬元,其中還包括1萬多元誤工費。

 

60歲已是該退休的年齡,這誤工費從何說起?老夫妻向法院提交了“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和蓋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南門支行核算用章”的“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對賬單上顯示,20138月之前,二人每月均有工資進賬,而20139月受傷后,就沒有再收到工資了。按常理,這組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他們受傷前仍在工作,傷后停工停薪,從而產生了誤工費。

 

雖然證據看似充分,承辦法官仍然謹慎地來到工商銀行蘇州分行進行調查,一查之下,果然發現了問題。原來,工行根本沒有“南門支行”這一網點,卡號的實際交易明細,與二人提供的也不一致,很顯然,這兩份對賬單是偽造的。庭審中,法官要求沈大娘對此作出解釋,而她語焉不詳。最終,根據法律規定及案件實際情況,法院對夫妻二人分別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決定,在案件判決中對誤工費也不予支持。

 

“在訴訟中偽造證據直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妨礙法院案件審理秩序,性質惡劣。對于這種行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吳中法院法官介紹,該院已經摸索出一套覆蓋訴訟全程的“訴前防控、訴中甄別、訴后查處與救濟”的打假機制,用于防范懲處不誠信訴訟行為。有不少當事人懷著僥幸心理,在訴訟中作出不誠信行為,最后只能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