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被騙傳銷 逃離窩點跳樓身亡
作者:王濤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1-04-01 瀏覽次數:698
山東女孩被騙來徐身陷傳銷組織,為了逃離魔掌,夜里趁監視人熟睡的時機,從7樓跳下,因受傷過重身亡。今天上午,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案,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孟某、陳某、朱某、邵某、王某、李某、隋某十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騙身陷傳銷
2010年7月19日,年僅22歲剛大學畢業的女孩蔣靈接到同學陳某的電話,陳某說可以把蔣靈推薦到徐州的一所學校任教,蔣某到了徐州才發現自己身陷傳銷組織,蔣靈明確表示不愿從事傳銷活動并要求離開,傳銷據點負責人孟某鎖住房門,扣留了蔣靈手機,并先后安排陳某、朱某、邵某、王某、李某、隋某等人日夜看管蔣靈,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
7樓跳下身亡
之后幾日,蔣靈嘗試多種方法逃脫,均未成功。2010年7月22日凌晨2時許,蔣靈趁監視人員熟睡之際,打著一把雨傘從7樓縱身跳下。由于頭部碰到了石階,蔣靈因受傷過重身亡。被告人孟某等七人于2010年7月22日被抓獲歸案,檢察院于2011年2月11日向鼓樓法院提起公訴。
構成非法拘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等七人強迫蔣靈參加傳銷組織,并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導致了蔣靈的死亡,本案中孟某等七被告人非法拘禁行為雖然未直接造成蔣靈死亡的危害結果,但是從主觀要件看孟某等人在實施拘禁行為時已經預見到非法拘禁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自傷自殺等危害結果,因此涉案被告人在孟某領導下日夜看管蔣靈,避免其逃跑或自殺等意外發生;從客觀上看,涉案被告人扣留被害人手機,緊縮房門,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已經斷絕被害人與外界聯系的手段和正常路徑,最終產生被害人從7樓窗戶逃生而墜樓死亡的危害結果,因此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墜樓死亡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符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主客觀條件。
分主從犯判刑
由于在非法拘禁蔣靈過程中,孟某作為非法拘禁的組織領導者,系主犯,陳某作為蔣靈同學,為了發展下線獲取非法利益,誘騙蔣靈進入傳銷組織,并在非法拘禁蔣靈過程中積極發揮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邵某、王某、李某、隋某受孟某指使看管蔣靈,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為從犯。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孟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陳某有期徒刑十年,朱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有期徒刑六年,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隋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