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泗洪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經營香煙案,法院以被告人王祥、張成、祖海東、段成友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緩刑四年至一年,并處罰金1.5萬元至5千元,并將四人非法經營的價值人民幣20萬余元的香煙沒收。

 

201072日,張成到山東臨沂看望王祥時,看到“紅南京”和“精品南京”香煙在當地銷路不好,遂起了在臨沂市收購這兩種香煙到泗洪銷售賺錢的念頭。于是,張成和王祥商談由被告人王祥在臨沂收購香煙,然后通過物流公司運輸銷售給被告人張成,再由被告人張成在泗洪市場上銷售。王祥表示同意,并開始陸續在臨沂市收購“紅南京”、“精品南京”等香煙(均系真煙)。自201179日至2011717日,王祥先后通過物流公司運輸將所購香煙銷售給張成,總價人民幣207155元(以下幣種均指人民幣),張成先后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匯款207155元給被告人王祥。張成將其中的部分香煙銷售給被告人祖海東,總價13萬余元,又將其中的部分香煙銷售給被告人段成友,總價60152元。其余部分被其銷售給其他人。祖海東、段成友又將所購香煙銷售給其他人。2011722日,王祥又通過物流公司運輸銷售給被告人張成總價23450元的134條“精品南京”香煙,張成在將該批香煙銷售給被告人祖海東時,被泗洪縣煙草專賣局當場查獲。王祥違法所得3000元,張成違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祖海東違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段成友違法所得3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祥、張成、祖海東、段成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專營、專賣的煙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張成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部門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被扣押的涉案香煙依法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王祥、張成、祖海東、段成友均自愿認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可以對其適用緩刑。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