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銷售“喜羊羊”商品 宜興六家超市成為被告
作者:盛熹 呂歡 發布時間:2011-03-31 瀏覽次數:577
因銷售擅自印有“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的商品,宜興六家超市日前被告上法庭。
原告廣東和上海兩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09年分別通過合法授權方式取得了“喜羊羊”、“灰太狼”等著名卡通形象的著作權。兩公司向法院訴稱,宜興六家超市未經許可,銷售擅自印有“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學生文具,其行為嚴重侵犯其知識產權,要求六家超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賠償。受訴超市對原告的指認并未否認,超市負責人表示,超市在經營過程中對商品的商標防偽等方面予以了足夠的重視,但從未想到商品的外觀設計和印刷包裝也會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在宜興法院的大力協調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超市方將侵權商品下架并向原告方賠償了損失。
法官指出,根據國家著作權法有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即構成侵權。因此商家進貨時除了要對商品標識加以甄別外,還要注意商品的外形及印刷圖案是否具有合法授權,以免陷入知識產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