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經濟適用房惹官司
作者:夏倩 胡娜 發布時間:2011-03-30 瀏覽次數:890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本是件天經地義的事,但孫先生卻在付錢買了二手房后房主拒絕過戶。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04年,孫先生花了36萬買下了林先生急欲出售的一套房屋。鑒于該房系未上市的經濟適用房,根據國家和無錫市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年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在繳納政策規定的政府土地收益等相關費用后可以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于是雙方簽下協議約定五年后等房屋上市林先生將該房變更登記到孫先生名下。但到了2009年,在孫先生多次催促林先生協助其辦理產權登記時均被拒。一怒之下,孫先生將林先生告上了法庭。
“本來在買這套經濟適用房時心里就有點忐忑,怕日后房屋過戶有麻煩,但被告一再承諾只要房屋一上市就去有關部門將此套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到我名下,還有協議為證,所以我才一次性支付了36萬。”孫先生激動地告訴法官,“我花了錢住了6年的房子卻仍登記在別人名下,這太沒有道理了。做人要講誠信,當初怎么說的就該怎么做。”
被告林先生辯稱,訴爭房屋屬于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協議應屬無效,且即使按照轉讓協議約定,孫先生還有尾款未付清,屬于違約。現要求原告支付違約金18萬后再履行合同,請求駁回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孫先生與林先生在2004年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一份。協議載明:甲方將該房屋一次性買斷,差價結清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進行催討或索取該房屋及房產所有權。甲方有義務當國家政策許可房屋更名時無條件配合乙方變更手續,若違約,要賠償另一方違約金。在無錫市房產管理局頒發的所有權證附記一欄載明“轉移登記,經濟適用房,此房于2009年之前不得進入市場。”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時,所涉房屋尚不能進入市場交易,該買賣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政策,屬效力待定合同。但雙方約定當國家政策許可房屋更名時,被告應無條件配合。現原告孫先生主張房屋權屬,涉訟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條件,雙方買賣關系成立,買賣協議應確認有效,應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關于被告稱原告方尚欠房款一節,因雙方并未將遲延付款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故對原告方主張涉訟房屋歸其所有的請求予以支持。審理中,經法院釋明,被告林先生堅持不予反訴,故對孫先生結欠房款是否構成違約可另行主張權利。最后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孫先生與林先生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房屋歸孫先生所有,被告承擔訴訟費。
承辦法官提醒,經濟適用房如果不滿5出售年,國家規定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購買這樣的二手房風險很大,房主極有可能在收到買方全部房款后,再主張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無效,不再出售房屋,買方將面臨追索房款的艱難,處境十分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