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一家公司為轉讓方便,未在匯票上被背書人欄內補記名稱,當匯票遺失被其他公司取得后,卻只能與本屬于自己的票據權利“擦肩而過”。

2018年3月,翔宇公司結算貨款時從吉翔機械廠處收到一張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這張匯票僅在背書人欄內記載有其他單位名稱,但是被背書人一欄空白未填寫。翔宇公司收到這張匯票后,考慮后日后自己與其他公司結算方便就未在空白的被背書人欄內補記名稱。后該匯票不慎遺失,翔宇公司于2018年6月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依法發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間,力天公司向法院申報權利,法院依法結束了公示催告程序。翔宇公司發現,在原本應由其公司補記名稱的空白被背書人一欄內填寫有瑞鋒公司的名稱,后瑞鋒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力天公司。翔宇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認為瑞鋒公司撿到了該票據后未歸還給其公司反而在空白的被背書人一欄內記載了自己的名稱并背書轉讓了出去,損害了其對于票據的權利,請求法院判令瑞鋒公司賠償其損失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票據形式完備,背書連續,絕對記載事項齊全,為有效票據。翔宇公司并非案涉匯票的票據權利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無權主張票據法上的相關權利,且其未能舉證證明瑞鋒公司系出于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取得該匯票,故翔宇公司要求瑞鋒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原告翔宇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及時記載名稱保障合法票據權利

目前,我國市場商事交易活躍、票據融資市場逐漸發達,票據權利轉讓頻繁。記名票據權利轉讓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背書,二是單純交付。所謂以背書方式轉讓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票據法規定的相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而單純交付,是指票據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不經背書而直接將票據交付于受讓人的票據權利轉讓方式。

不在票據的被背書人一欄內填寫名稱即交付下手清結價款,在日益頻繁的商業交易領域已成為一種普遍的交易習慣。這樣做的好處是流轉便捷,但亦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因為票據權利取得方式法定,我國票據法僅規定了兩種取得方式,一是背書,二是授權補記。所謂授權補記即是持票人在空白的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本案中,翔宇公司取得案涉票據后未能及時在空白的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因此其公司并未取得票據權利,而瑞鋒公司在空白的被背書人一欄內記載了自己的名稱,其依法取得了票據權利。

法官提醒,法律雖不禁止不記載自己名稱,直接向下手交付空白背書的票據,但受讓該交付的單位或個人不因該交付直接取得票據權利,要確保自己取得對應的票據權利,票據的受讓方就應及時在票據的空白被背書人一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