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隨便排?企業和負責人雙雙領取刑事罰單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崔文靜 戴四維 發布時間:2021-10-21 瀏覽次數:1151
生態興則文明興,保護環境是公民個人及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仍然有個別企業妄圖以僥幸心理逃避環保監管。近期,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判處被告單位興豪公司罰金六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馬某被當庭執行逮捕。
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6日,被告單位興豪公司將機械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油水混合物,通過軟管排放至加工車間南側的坑塘內,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馬某明知排放的油水混合物會污染環境,卻沒有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也沒有安排工人合法收集、貯存,而是放任工人隨意處置。后被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查獲。經檢測、認定,該公司排放的油水混合物中石油類含量超過國家污水排放標準,為危險廢物。興豪公司的上述行為,系通過滲坑排放污染物。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興豪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馬某違反國家規定,未建設配套污染防治設施,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考慮本案中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被告公司及被告人馬某具有認罪認罰及生態修復的情節,如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的顧雪紅副院長認為,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是辦理環境污染類案件的重要內容。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而言,單位犯罪表現為,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實施環境污染的行為。而通過本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經營者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同樣構成單位犯罪,企業和主管人員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及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和污染防治設施的配套建設、驗收義務,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企業及其主管人員在經營過程中,應當時刻繃緊環境保護的弦,切莫為了蠅頭小利,以僥幸心理逃避環保責任,否則,必將自食苦果,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