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嫗游園不慎摔倒 誰該負責?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孫娟 王丹妮 發布時間:2018-02-05 瀏覽次數:735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樂于在休閑的時光去公園散步,由于老年人自身的身體狀況較年輕人更容易出現意外,在有益身心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安全隱患,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老人在公園受傷的案件。
2016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某夫婦購票進入某公園散步游覽,沒走多久的王某因步行道上青苔濕滑不慎摔倒致右手腕部受傷,王某當下疼痛不已,老伴焦急萬分下立馬去園方管理處尋求幫助,管理人員觀察后表明園方醫務室處理不了,建議馬上送醫院處理,后醫院方建議去上海治療,三天后王某夫婦就籌措轉診費用找園方幫助,后園方派車送至當地中醫院進行診治。幾天后,王某接受右橈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期間兩次住院共計24天,發生各項損失費用累計三十余萬元。之后王某夫婦聯系園方要求賠償,但園方認為受傷地點、原因均不明確遂拒絕承擔相應費用。雙方就賠償事宜長期協商未果,王某遂提起訴訟。園方認為王某夫婦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遠大于其提供的醫療費票據;王某指認的受傷地點位于公園西側湖心島內,但湖心島有鐵門緊鎖至今尚未對外開放,只在每月一到兩次養護清掃時才有養護人員開鎖進入,故認為王某陳述的事實不符合客觀實際,也無證據證明。但王某則認定其在湖心島附近摔倒,是因為園方未就斜坡鋪設防滑磚、未設護欄、未及時打掃青苔所致,其傷勢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十級殘疾,園方理應賠償。
該案在審理期間,承辦法官隨王某夫婦及園方代理人曾共赴公園確認王某自述的摔傷地點。具體位置位于公園湖心島南側、通往某山莊大橋下西北側道板磚鋪設的寬約1.5米左右的通道上,有斜坡,無扶欄,上有青苔,受傷地點在斜坡上,公園西側通往湖心島的東西向閘橋兩側均有鐵絲欄柵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王某作為成年游客,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人,在維護自身安全上都負有觀察、注意、自我保護的自警義務,游園時注意到通道處的鐵柵門設置后對該區域應有一定的安全預警,進入后區域內游客鮮少、青苔濕滑,更應及時止步、注意防范,故王某自主、自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負有不可推卸之過。綜上所述,衡量雙方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酌定園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王某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游客在外游玩時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該案中王某夫婦本應高高興興在公園游覽美景,卻不慎摔倒造成悲劇,其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公園方雖表明在王某摔倒的地點是未對外開放的,但因氣候原因形成的青苔造成路面濕滑,園方作為管理人應及時清理并在明顯位置放置指示牌提醒游客,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必要時應有專人管理,避免造成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