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協議書能否解除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菲菲 張潔 發布時間:2021-11-17 瀏覽次數:1733
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未能履行調解協議而要求解除《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糾紛。
原、被告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雙方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后雙方在履行該調解協議時發生矛盾,原告認為,因被告的惡意行為,導致其無法履行調解協議,請求判令依法解除《人民調解協議書》。庭審中原告堅持認為案涉《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執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書》過程中發生爭執,依照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書,另一方可以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使之具有執行力,從而實現其訴求;即便是一方違約,也不必然導致《人民調解協議書》解除。故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