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蘇州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會員費3780元。

去年7月24日,市民史某到立被告健身公司辦理了一張瑜伽會員卡,交納了會費3980元。按照該會員卡的規定,史某享有一年內無限次瑜伽課程的學習資格。但在辦卡后第三天,史某因個人原因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申請,并要求返還會員費,健身公司認為,原告已經刷卡上過課,要求辦卡協議不能退還會員費。

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合同為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被告沒有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原告也應按約定繼續履行,不得隨意主張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本案涉及的合同是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一般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強調雙方的信任基礎。服務合同本身也不適合強制履行,現原告不愿再繼續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務,解除與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應予支持。非金融主體發行的消費者尚未實際消費即預先支付款項的單用途或多用途消費卡,均屬于商業性預付卡。本案中被告發行的瑜伽會員卡即屬于單用途預付卡。從保護消費者權益角度出發,合同解除后對原告尚未消費的部分對應的會員費,被告應予退還。原告辦理會員卡后雖未實際使用該會員卡學習瑜伽課程,但考慮到原告系因自身原因不使用被告會員卡,且原告在辦理會員卡以及原告預約使用該會員卡期間被告付出了相應的工本費、人工費等費用,故對原告要求返還會員費的金額酌情予以扣減200元,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會員費3780元。

法官提醒:非金融主體發行的消費者尚未實際消費即預先支付款項的單用途或多用途消費卡均屬于商業性預付卡。按照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平日常見的單用途預付卡有美容、美發會員卡、健身卡、餐飲會員卡等。根據《江蘇省消費者保護條例》的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并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窘境就是,商家往往以“一經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經消費概不退款”為由拒絕。但其實這些條款屬于免除商家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有違公平原則,屬無效條款。廣大消費者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理性消費、謹慎消費,杜絕盲從,從自己的需求點出發選擇真實所需,提高自身風險意識,遠離消費“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