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熟識限制自由也構成非法拘禁
作者:馬書英 發布時間:2011-03-30 瀏覽次數:585
被告人郭某,男,54歲,江蘇響水縣人,曾因犯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四年。雖然屢進班房,但仍屢教不改,2010年,又被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和被害人王某早就認識,素有往來。2009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郭某和被害人王某經電話聯系,約定雙方在本市新浦某地見面;二人一起逛街吃飯后,駕乘摩托車,來到郭某在本市海州區的暫住處。下午4時許,郭某向王某索要錢財,王某不給,郭某氣急敗壞,便用棉繩捆住王海英的雙手、雙腳,將其囚禁在該屋的衛生間內不讓離開。王某多次央求郭某將其松開,都被郭某拒絕。次日上午7時許,粒米未進的王某請求郭某給其買些早餐,郭某見王某腹中空空,便出去買早餐。王某趁郭某暫時離開之際,掙脫繩索,從二樓窗戶跳樓逃脫。
連云港市海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又其曾經因犯罪被兩次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繼續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故以犯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