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被“毀容” 少年獲賠1.5萬元
作者:縱兆斌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1-03-30 瀏覽次數:607
16歲的小董經人介紹,進入一家磚廠工作,上班第一天駕駛電瓶車運磚撞傷面部,磚廠支付了小董先期治療的費用后,拒絕支付剩余費用,小董無奈將磚廠投資人李某訴至法院。今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李某支付小董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1.5萬元。
第一天上班被撞傷面部
2010年7月18日,小董經本村人介紹到李某開設的磚廠工作,約定工錢按生產定額,多勞多得。當天,小董駕駛運磚的電瓶車,由于裝缸工裝載過多,導致電瓶車傾覆,小董面部被撞傷。事故發生后,磚廠將小董送至醫院救治,醫院對小董進行了“頜面部清創縫合”手術,小董住院17天后出院,醫院建議“繼續治療,半年后面部美容治療”,磚廠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人民幣9996.70元。
磚廠:“小董來廠玩,私自開電瓶車”
磚廠在承擔了先期的治療費用后,拒絕支付其它費用及后續治療費用。2011年2月17日小董將李某訴至法院,庭審中磚廠主張小董是隨他人到磚廠來玩的,是私自開電瓶車致使自己受傷的,否認與小董的雇傭關系,并提供了兩份由其委托代理人對署名“王某某”、“趙某”的調查筆錄,但“王某某”、“趙某”未到庭作證。
小董與磚廠的雇傭關系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磚廠招收駕駛電瓶車的工人,小董在磚廠內駕駛裝磚的電動車出事受傷,磚廠主張小董隨他人進廠玩耍,并私自偷開電動車,對此,磚廠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磚廠的證人未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故對磚廠提交的二份“調查筆錄”,法院不予采信。磚廠作為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己方主張,故對磚廠的此項主張,法院不予認可。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雇傭關系成立。
法院判決磚廠承擔80%責任
由于事發時,小董年齡為16周歲。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從事與自己行為能力相適應的工作,并以此作為主要生活收入來源。但小董在事發時從事的是駕駛工作,小董的智力、身體發育程度與該項工作不相適應。對此,小董的法定代理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對小董的傷害后果,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經綜合分析認定,磚廠應負擔此次事故的80%主要責任,小董的法定代理人應負擔此次事故的20%次要責任。結合案件相關費用支出情況及小董經濟收入狀況,法院判決李某支付小董醫療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