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前離婚析產 十七年后對簿公堂
作者:胡春育 發布時間:2011-03-30 瀏覽次數:513
十七年前夫妻協議離婚,并就房產做出分割,但男方一直未對房產辦理過戶手續。十七年后,男方才想起要辦過戶手續,女方卻不肯再配合,男方不得不把前妻訴至法院。日前,吳江法院震澤法庭受理了此案,經法官耐心調解,本案得以順利解決。
王強和李麗原是夫妻,因感情糾葛,雙方于十七年前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對其共同所有的一套臨街三層樓房進行分割,一樓門面房歸女方李麗所有,樓上兩層住房歸男方王強所有。隨后李麗將分得的門面房過戶至自己名下,位于樓上的兩層住房王強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近年,王強因資金緊張,欲將該二層住房轉讓,才想起將該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但房產管理部門告訴王強,住房政策有了變化,而且王強與李麗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的約定不明,不能確定其欲辦理過戶的房產即為離婚協議中所涉及的房產,除非李麗本人做出書面認可予以協助,否則不予辦理過戶。于是王強找李麗協商,希望李麗協助其辦理該房產過戶的手續,但李麗一直不肯配合甚至避而不見。無奈之下,王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麗協助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承辦此案的韓法官了解了整個事情的經過,開始做李麗的工作。李麗告訴法官,協助辦理過戶是可以的,但是要求王強給予三萬元的補償,因為當時離婚時條件艱苦,自己一人將孩子帶大十分不易。而王強跟法官說,目前自己經濟很困難,所以才想將房產轉讓,而且當時離婚是雙方自愿的,所以不肯給予補償。案件的審理一度陷入僵局。韓法官用拉家常的方式,不懈地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希望雙方能夠相互體諒。經過幾個小時的交流,李麗袒露了心聲,原來她不肯協助王強是因為自己心里有氣,其實錢多錢少不重要,她只是希望王強能夠補償她所受的委屈。于是韓法官又繼續做王強的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終于,王強表示自己愿意拿出兩千元作為補償,李麗也表示將在十五天內協助王強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至此,雙方積了十幾年的心結終于被打開了。
在此,法官提醒市民,遇到類似離婚、繼承等涉及財產分割事宜時,要將具體的財產情況、分割情況約定明確,例如涉及房產的要將房產的具體信息在協議中載明,并與該房產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證對應起來。并且,財產分割中涉及動產的,要及時給付,涉及不動產及車輛等特殊動產的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