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中市法院成功調結一起涉及明珠灣亮化工程的合同糾紛案件,不僅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也保障市政重要工程順利運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0811月,揚中市某電信公司(甲方)與南京某照明公司(乙方)簽訂了一份明珠灣亮化工程建設合同。合同簽訂后,照明公司積極組織施工,并于200911月通過了工程的竣工驗收。因電信公司遲遲未按約給付工程款,遂訴至揚中市法院。該案受理后,承辦法官經調查了解,該項工程完工后因多種原因造成部分系統、設備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損壞,明珠灣的亮化目前受到了較大影響。由于電信公司未及時付清工程款,且已過保修期,照明公司一直不同意幫助維修。元旦、春節將至,我市相關部門又責令電信公司務必于1231日前完成修復工作,電信公司遂限入兩難境地。

 

本案案情簡單,判決并非難事,電信公司理應承擔付清工程款義務。但承辦法官考慮到明珠灣亮化工程是一項涉及民生的重要工程,關系到我市城市形象的提高,如簡單判決了事,該工程在短期內勢必無法正常使用,從而進一步影響明珠灣風光帶的整體建設。鑒于此,承辦法官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勸說雙方暫時擱置對工程款項的爭議,努力促使雙方對明珠灣亮化工程的維修展開合作。“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對工程的維修事項、維修經費等相關事宜最終達成一致,并迅速展開了維修工作,確保明珠灣亮化工程于1231前正常投入使用。今年春節過后,雙方對工程款的給付亦順利達成調解協議,也表示愿意繼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