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發生工傷 雇傭單位賠償沒商量
作者:龔甬鈺 趙婷婷 發布時間:2011-03-30 瀏覽次數:554
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員在發生工傷后,雇傭方應承擔雇員的經濟損失,相關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那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在發生工傷后,雇傭單位是否應承擔其全部損失呢?近日,濱湖法院審結的兩起案件告訴人們,只要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不管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雇傭單位都要全面賠償受傷員工的損失。
婦女王某被李某雇用,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事發當日上午10時許,王某在工作時,被機器軋了左手食指。王某被送到醫院后,被診斷為左手食指骨折。其間,王某共花去醫療費四千余元,李某予以負擔。后王某提起訴訟,在開庭時說,其食指目前不能彎曲,部分功能已喪失。法院調解后李某一次性賠償王某各項損失48000余元。
邱某經人介紹到許某經營的機加工工廠打工。雙方沒有訂立雇傭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每日工資 20元,干一天給一天的工資。后康某在工作時,將左腿砸傷。經診斷,康某傷情為左腿骨折,并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因就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康某提起訴訟,要求許某賠償其各項損失5萬余元。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許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康某各項工傷待遇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