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陰法院徐溜法庭審結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被告陸某、淮安市某重點中學被判賠償原告周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41592元。

 

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我市某重點中學初三住校學生。20091214日早上7時左右,原告周某與被告陸某同時在初三教學樓后值日,后因原告踩到被告的腳后原告不僅沒有道歉反而出言不遜引發矛盾。當天下午1時左右,被告陸某持刀來到原告周某宿舍,將躺在床上的周某腹部戳傷,造成周某輕傷,構成十級傷殘。案發后,被告陸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之后,周某又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合計46212.27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陸某在與原告周某為瑣事發生矛盾后,持刀將原告周某戳傷,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被告校方作為教育機構亦沒有履行好其應負的教育、管理義務。同時,原告周某在踩到被告陸某后,沒有以致歉等方式妥善處理矛盾導致雙方矛盾升級惡化,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顧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