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意讓好朋友順打便車,不料途中出現意外,朋友被撞成十級傷殘,住院花去醫療費3萬余元,想想窩火,一紙訴狀告上法庭,索賠10萬余元。今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了該起糾結案,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余元。

 

原告張某與被告吳某系同村的鄰居,也是一起長大的好伙伴、好朋友。20107月,被告吳某買了新車。一天,被告吳某從市區返回老家的途中,碰到了在路邊等車回家的張某。于是,被告吳某熱心的邀請原告搭車一同回家。不料,當被告吳某駕駛的車輛開到金港大道紅綠燈一十字路口時,卻意外撞上了路邊隔離帶。突如其來的車禍造成坐在副駕駛座的張某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療30天,發生醫療費34000多元,并造成十級傷殘。讓被告吳某沒有想到的是,出院后的張某將他這個昔日的好友告上了法院,索賠各項經濟損失10萬余元。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吳某同意原告搭車,在駕駛過程中就對乘車人負有注意義務,駕駛過程中,被告誤撞路邊護欄致原告受傷確實存在過失,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原告沒有系好安全帶,自身也有過錯,且考慮到被告的搭載行為完全是出于友情,且系無償,可以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故判令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