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與電動相撞 責任承擔須分擔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3-30 瀏覽次數:601
摩托與電動相撞,乘客受傷惹紛爭。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由被告方某與被告孫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方某賠償67309.15元,孫某賠償44872.77元。
2009年12月22日,韓某乘坐方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沿路口通行時,與同向在前行駛后左轉彎由孫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當場致韓某受傷。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方某駕駛未定期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道路行駛,對路面動態觀察不夠,遇情況措施不力,沒有確保安全駕駛,是本起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被告孫某駕駛未登記且制動不合格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是本起事故發生的又一個原因;認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孫某、方某承擔同等責任,韓某無責任。經醫院鑒定,認定韓某傷殘程度為九級。韓某多次要求賠償未果后,無奈之下將孫某和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車禍致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公安機關對本起事故責任的分析、認定并無不當,予以確認。被告孫某與被告方某因共同過失直接導致原告受傷,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本起事故中,被告方某作為機動車方應適當加重賠償責任,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被告孫某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