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牌匾影響采光,鄰居維權訴至法院。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排除妨礙糾紛案,判決限被告方某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架設在原告韓某窗前的廣告牌予以拆除、恢復原狀。

 

韓某所有的房屋與方某所有的門面房系上下相鄰關系。方某用其所購門面房經營水電、五金建材生意,20108月,韓某在其門面房臺口上架設一塊內容為“水電五金經營部”的廣告牌,該廣告牌超出韓某所有的房屋地平面約25公分。韓某認為方某房屋窗戶系落地窗,沒有經過其同意,擅自在其窗外加建廣告牌,影響了室內的采光,侵害了韓某的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方某拆除加建在自己窗前的廣告牌,并恢復原狀。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訴爭的標的物為相鄰的不動產,作為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應在不影響其他人正常的通風、采光的條件下從事生產、生活行為,作為受侵害一方的不動產所有人,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亦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方某在沒有同原告充分協商、溝通的情況下,私自在其門面房臺口上架設廣告牌的行為顯然不妥,該廣告牌雖超出韓某房屋地平面僅25公分左右,但因韓某房屋的窗戶系落地窗,無論是從美觀上還是采光上來看,都對原告有一定影響。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加建在其窗前的廣告牌,并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