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撞人,造成一死一傷。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車輛交強險保險公司賠付傷者10000元醫療費,剩余部分由車主承擔。

  2008年11月9日20時05分許,章某酒后駕車撞一三輪車,致一死一傷。嗣后,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因無法查實事發時三輪車的駕駛人及行駛動態,按相關規定未作責任認定。在煙酒店做幫工的汪某受傷后陸續住院治療兩次。據悉,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事故的死者繼承人110000元。現汪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其損失,超過部分由章某承擔。面對一死一傷的事故,章某和保險公司均表示愿意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該起案件中,保險公司及章某沒有證據證明汪某違反道交法,且章某是在酒后駕車的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故應由機動車方即章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經核算,汪某總損失共計82027.76元。因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汪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0000元。超出的72027.76元由章某承擔賠償。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前段時間酒駕撞人的事件屢見不鮮,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加強預防和治理的呼聲再次高起。酒后不能駕車已不是常識,但很多人都出于一種僥幸心理,而當事故真正落在自己身上卻后悔莫及。酒駕,對于交管部門來說,應強化監管和教育,加大執法覆蓋面;對于公共消費場所來說,應加強社會責任意識。提供飲酒消費的同時,也應做好酒前、酒后的安全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