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失蹤”的存款埋單?
作者:承 鈞 發布時間:2011-03-28 瀏覽次數:717
存款異地“失蹤”
2008年11月24日,蘇北某縣居民王斌在當地的郵政儲蓄銀行開了戶并存入5萬元現金,該儲種可持存折及借記卡全國通存通兌,為保險起見,王斌為帳戶設置了密碼。此后兩天,王斌先后從該行取走現金30000元、6000元。11月29日,當王斌到該行提取剩下的14000元時,驚愕地發現,銀行卡內只有50元錢,13950元已不知去向。王斌隨即報警,并找銀行核對自己提取現金的手續,要求其賠付丟失的款項,但銀行方面拒絕提供提款手續,聲稱該款項于前一天在湖南省某縣被他人使用存折提走。奇怪的是,王斌近期不但沒去過湖南,連縣城也沒出過,而且銀行卡和存折一直裝在身上并未丟失。
王斌認為銀行在他人提款時沒有核對身份證件,沒有對偽造的銀行存折進行識別,導致自己的存款被他人提取,存在嚴重失職,應當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在要求賠付不成的情況下,將郵儲銀行某支行告上法庭。
一審:銀行照單全賠
被告在法庭上辯稱,原告的錢款丟失系因泄露密碼造成的,而該密碼甲方(銀行)并不知道,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存取款5萬元以上的才需要核對客戶身份證件,而本案中被提取的是活期存款且數額只有13900元,故不需要核對客戶身份證件。因此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查明,原被告雙方確實在協議中約定:開戶申請人(乙方)應妥善保管賬戶密碼,因乙方泄露密碼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一審認為:儲戶將現金存入銀行后,雙方即成立了儲蓄合同關系,存折、銀行卡為雙方儲蓄合同的憑證。銀行負有保證存款人存折、銀行卡內存款安全,并為存款人保密的義務。同時,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識別偽造的存折、銀行卡等,也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對自行設置的密碼管理有過失,但并無相應證據予以證實。退一步說,就算原告泄露了賬戶密碼,如果假存折、銀行卡不能通過銀行交易系統的識別,實際取款人還是無法支取存款。因此,由于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存折,對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遂判決被告郵儲·某支行賠償原告王斌損失13950元。
二審:責任劃分“六四開”
郵儲某支行不服一審判決,于2011年3月2日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汪金波的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是:1、儲戶設置密碼時,只有其本人知道。銀行無從得知該密碼。故可斷言,泄露該密碼的只能是被上訴人本人,按約定,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其自己承擔。2、原審以“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存折”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是錯誤的。退一步說,即使由于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存折而追究責任,也應由郵儲湖南某支行承擔賠償責任,是該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存折,且該行收取了50元手續費,和王斌之間形成了新的儲蓄服務合同關系,應依法追加湖南某支行為本案被告。3、法院判決具有導向性,如按照原審判決,儲戶泄露密碼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則容易誘導金融詐騙等針對銀行的犯罪。
二審查明,該筆丟失的存款系被人持偽造的存折在郵儲湖南某縣支行提取,取款時輸入的密碼與王斌預留的密碼一致。
3月24日,該案二審開庭。法院認為,在通存通兌儲蓄業務中,儲戶開立帳戶存入資金的銀行是開戶行,而該銀行在全國各地的其他分支機構或其委托可取款的其他金融機構均是開戶行的代理行,其為開戶行代辦業務,并由開戶行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即使湖南某縣支行在履行代為支付存款的業務中收取了手續費,也不能改變其與上訴人委托關系的性質。王斌作為儲蓄合同的相對方,有權依據儲蓄合同要求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存折是由銀行制作并提供給儲戶的儲蓄合同權利義務的載體和憑證,銀行有義務而且應當有能力采取相應的措施,認真審查存折之真實性,只有在確認存折真實性的情況下,才能支付存款。而本案中郵儲湖南某縣支行未能識別出偽造存折已是事實,而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該行已盡全部的、專業的審查義務,故上訴人應對王斌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被上訴人王斌是否應承擔過錯責任的問題。二審認為,儲戶的存款帳號、密碼等存款信息是關系儲戶存款安全的重要秘密,密碼由儲戶本人在開戶時自行輸入設立,只有其本人知道,即便是銀行操作人員也無法通過計算機調取儲戶的密碼。因此,王斌作為儲戶則負有對其存款憑證、密碼等存款秘密的妥善保管和保密義務,因其不慎,致使自己的存款秘密被他人知曉和利用,違反了儲蓄合同的保密約定,對存款被他人冒領具有一定的過失,其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于雙方的責任劃分,二審認為,應根據違約各方的過錯程度、對造成損害的原因力大小,進行價值衡量和判斷。本案中,造成王斌存款被他人持偽造的存折提取這一損害結果存在兩個原因,一是郵儲湖南某縣支行未能恪盡審查義務,識別出偽造的存折;二是王斌對存折密碼保管不嚴,致其泄露。上述兩個原因均為直接原因,缺一不可。在責任大小的劃分上,金融機構作為資金的保管方,負有保證儲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因未適當履行義務而致儲戶損失,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王斌對密碼保管不當,應承擔次要責任。二審依法確認由郵儲某支行對王斌損失的13950元存款承擔60%的責任,由王斌自行承擔40%的責任。二審依此作出判決,當事雙方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