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少年相約去魚塘游泳,林翔溺水。其余幾人很害怕,將林翔的衣服、自行車等物品丟棄后各自回家。他們向林翔父母隱瞞了與林翔一起游泳而且林翔溺水的事實。林翔父母將4名少年和魚塘承包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6萬余元。今日上午10時,鼓樓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無過錯,但應當給予原告適當經濟補償。

 

相約游泳 1少年溺亡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918日下午2時許,李大杰和其弟李小杰、張文彩在林翔家玩耍,后4人相約下河游泳。林翔告訴父親他們一起出去玩耍,并未說去下河游泳。

 

4人來到村中一處河溝,發現有人在游泳,張文彩提議更換游泳地點,其他幾人同意。隨后,4人又來到顧志紅家,約顧志紅一起去游泳。5人一起來到李榮承包的魚塘。林翔剛開始不想游泳,張文彩說只是在岸邊游泳沒事的,林翔便下了河。李大杰因不會游泳而且要照看弟弟,所以始終在岸邊玩耍,沒有下河。林翔、張文彩、顧志紅在岸邊玩耍一會后一起游向離岸較遠的地方。當林翔在往深水處游時,張文彩大喊阻止。但因林翔不熟悉水性,不幸溺水。張文彩和顧志紅采取了一定的救助行為,但未能將林翔救上來。

 

4少年商議后決定隱瞞

 

可能由于害怕等原因,幾個孩子沒有報警,并由張文彩提議,4人共同商議決定隱瞞此事。張文彩、顧志紅將林翔的衣服、自行車等物品丟棄后,4人在岸邊向著林翔溺水的方向默哀了十分鐘左右,后各自回家。當林翔父母找林翔時,幾人隱瞞了與林翔一起游泳且林翔溺水的事實。

 

直到當日深夜,在林翔父母的一再追問下,李大杰才告知實情。林翔父母將兒子的尸體打撈上岸,并于次日報警。

 

法院判決被告補償

 

林翔父母堅持認為兒子溺亡與同去的4個孩子有一定關系,于20101224日將4名少年和魚塘承包者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法院審理認為,林翔等5人均為10歲左右的兒童,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泳嬉戲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不能作出正確的預測和判斷,要求被告擔負法律意義上的安全注意義務,依據不充分。故法院認為,李大杰、張文彩、顧志紅均不承擔過錯責任。

 

事發魚塘座落于村外幾十米處,周邊為農田及防護林,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無明確的法律規定,被告李榮的經營管理行為并無不當,要求其承擔過錯責任,法律依據不充分。

 

鑒于因兒子死亡,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了痛苦,經濟上造成了損失,為貫徹民法公平原則,被告李大杰、張文彩、顧志紅的法定代理人和李榮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大杰、張文彩、顧志紅的法定代理人分別補償原告15000元、20000元和18000元。被告人李榮補償原告280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