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199822日至同年525日期間,張某向王女謊稱其姨夫在呂四的某建筑工地需要建筑材料,由其進貨后出售給其姨夫的建筑工地使用,先后37次從王女處賒購瓷磚等建材后轉售給新安鎮的倪某等建材經銷商,收取貨款12萬余元用于家庭裝修。同年525日,王女發現被騙,經多次向張某追要,張某配合王女收回價值18274.30元的建材,并支付王女現金2000元,后一直潛逃在外,直至2010915日被抓獲歸案。經鑒定,張某從王女處騙取的瓷磚等建材價值共計127102.8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