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足飯飽后,朋友6人欲攔乘一輛出租車返回鎮江,由于超出出租車核乘人數,駕駛員拒絕了超載,由此招來一頓亂拳,致使自己輕傷。日前,四名施暴者一審被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庭審理查明:201010212030分許,被告人崔四友、湯巧林、崔壽倫等6人在鎮江新區大港鎮金日漁港大酒店門口,攔停由被害人高某駕駛的出租車,因高某拒絕超員搭載雙方發生爭執,崔四友即蹬踢出租車右后門,后高某下車查看車輛損壞情況,崔四友遂伙同崔壽倫、支中榮、湯巧林采取拳頭擊打的手段,隨意毆打高某,致其鼻部受傷。經鑒定,高某的損傷系輕傷。經估價,出租車右后車門修復價格為500元人民幣。

 

案發后,被告人崔四友的親屬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被告人湯巧林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崔四友、支中榮、崔壽倫、湯巧林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湯巧林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崔四友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各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合議庭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幫教、監管等措施,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