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期間對外所欠債務公司仍需擔責
作者:吳穎 發布時間:2011-03-25 瀏覽次數:1534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經營的需要,一些小型公司經常承包給他人經營,這種現象在娛樂行業更是常見。一般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會約定,在承包經營期間發生的糾紛及法律責任由承辦人自行解決與承擔,與公司無涉。那么在承包人實際經營期間以公司名義對外所欠債務,承包合同終止后是否仍需由公司承擔責任?近日,鐘樓法院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案件中,就涉及大上述情形,法院判決公司對承包經營期間所欠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作為本案被告的某娛樂公司系中國香港與境內合資企業,許可經營項目為從事卡拉OK演唱、食品生產(制售小吃與點心)、美容健身、茶莊。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期間,該娛樂公司由嚴某承包經營,嚴某與娛樂公司在承包協議上約定,在承包經營期間發生的債務糾紛由嚴某自己承擔法律責任,與公司無關。2010年4月,嚴某以娛樂公司的名義與肖某簽訂一份經營合同協議,約定由肖某供應娛樂公司經營場所的水果。肖某供應水果后,娛樂公司卻未按時支付貨款,后來嚴某下落不明,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收回并繼續經營。肖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娛樂公司給付貨款。娛樂公司法定代表人感覺滿腹委屈,認為欠債者還錢,此款應由嚴某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娛樂公司抗辯稱本案糾紛系嚴某承包公司期間與肖某所發生的業務往來,且公司曾與嚴某約定承包經營期間因糾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嚴某自己承擔,該項抗辯缺乏法律依據,因娛樂公司由嚴某實際經營期間,嚴某以公司的名義與肖某發生業務往來,肖某向娛樂公司提供的水果也符合公司的經營范圍,娛樂公司與嚴某之間關于責任承擔的約定屬于內部協議,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娛樂公司理應承擔給付貨款的義務,肖某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