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公司以駕駛員肇事逃逸為由拒賠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照單賠償。

 

2010328日凌晨,金某的朋友程某駕駛其車不慎撞一公司電動移門。初次經歷這種車輛“重創”事故的程某心急慌忙之下棄車離開現場找車主金某說明事故情況。次日,交警認定程某負事故全責。同時,保險公司也到現場為金某車輛定損。日后,金某拿著理賠資料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遭拒。保險公司認為程某在事故后離開了現場屬于逃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免賠。那么保險合同中究竟是如何約定的呢?經查,保險合同上寫明: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第五條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同時,合同的“投保人聲明”一欄中寫明,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責任免除做了說明,并由“金某”簽名。而在審理過程中,金某否認該簽名系其本人所簽。經鑒定,“金某”簽名確非本人所作。

 

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后認為,保險條款中雖有約定免賠事項,但該條款系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須對條款內容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該案中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盡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對金某不產生效力。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而在該事故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程某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交警也未認定程某系交通肇事逃逸,故不屬于肇事逃逸行為;且程某的離開也未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導致公安無法查證。綜上,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無道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實際上,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時拒賠、少賠或漏賠的理由有很多,但歸根結底是保險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現象造成的。基于魚目混珠的保險市場,投保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出現糾紛該怎么辦呢?一般說來有這么幾種辦法維權:一、在投保時客戶除了要聽取保險代理人的介紹外,關鍵是自己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要關注保障范圍和免責條款等內容。如仍不清楚,可以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熱線,進行電話咨詢,了解應該享受的權益和應該履行的義務。其次,投保人可以通過仲裁部門仲裁解決糾紛。此外,投保者也可以考慮向當地的保險監督部門舉報。在電話投訴時,要記下接聽電話的客服人員的姓名或工號。一般說來,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都是有錄音的,而投保人要將對方的解答要要點記下,有條件的也可以告知對方之后進行錄音。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即可提供相關部門作為證據材料。(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