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住院突發膽囊炎 治療費用如何承擔
作者:夏倩 胡娜 發布時間:2011-03-25 瀏覽次數:634
交通事故住院治療過程中突發膽囊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對此疾病治療的醫藥費進行賠償呢?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件。
2010年5月,王某和往常一樣去上班,在穿越人行道時被直行的車輛撞倒,當即王某被送往醫院進行韌帶修補手術。術后,王某又出現嘔吐癥狀并伴有腹脹腹痛,經診斷為急性膽囊炎。在王某住院期間共花去費用3萬元。
出院后,王某在與車主張某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將張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全額賠償住院治療醫藥費以及出院后購買藥物費用35000元。王某認為,當初發生車禍錯在張某,交警也認定張某負全責?,F住院期間花去的所有費用理應由張某和保險公司全賠并拿出其住院期間所花費的賬單及發票。
保險公司發現,王某在住院期間曾經轉移病房治療長達半個月之久。保險公司認為,王某的傷勢絕不是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那么簡單,便向法院申請對原告王某在轉病房后的相關費用與交通事故受傷有無關聯性進行司法鑒定。
據鑒定部門意見,王某的急性膽囊炎是因平時大量飲酒、暴飲暴食等不健康的飲食習慣造成的。因此經鑒定審查后認為在王某轉病房后接受治療所花去的醫療費與交通事故外傷的關聯性難以認定(即無關聯性),而之后王某出院后購買的藥物、檢查、治療與交通事故外傷的關聯性難以排除(即有關聯性)。最后,張某和保險公司確認王某合理用藥費用以及誤工費等共計3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后,王某在骨科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3000元,后轉病房繼續住院治療的花費是14000元以及出院后所購藥物費3000元。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但王某住院期間突發膽囊炎與交通事故外傷無關聯性。據此,王某的訴求只被支持3萬元。
法官認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在本案中,王某受傷值得同情,但其突發膽囊炎是因平時的不良飲食所引起,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