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80多歲的無錫老太太將孫女和昔日的媳婦一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兒子的遺產全部由自己繼承。日前,無錫南長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老太太的訴訟請求。

 

去年,吳麗接到前夫陳強的病危通知后,便帶著女兒吳小莉前去探望,之后也一手操辦了陳強的后事。然而在處理遺產時,陳強的母親何秀琴卻表示自己是兒子的唯一繼承人,吳小莉無權參與遺產分配。經了解,原來吳小莉是吳麗和陳強在1995年領養的孩子,當時兩人還沒有離婚。據吳麗透露,由于當時沒有辦理收養登記的意識,因此正式的收養登記手續一直延續到2006年與前夫離婚后才辦好,因此收養登記證上的“收養人”一欄里只寫了“吳麗”一人。

 

吳麗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和陳強的離婚調解書,用以證明女兒是與陳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領養的,調解書上記載,兩人于1986年登記結婚,1995年生一女吳小莉;兩人離婚后,女兒由吳麗負責撫養等等。吳麗解釋,當時由于不想讓女兒知道自己是被收養的,所以離婚時將其作為婚生子女處理。

 

法院認為,吳麗與陳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收養吳小莉,依照當時法律并未規定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應認定吳麗、陳強與吳小莉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陳強現已死亡,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母何秀琴和養女吳小莉。房屋及陳強名下的公積金余額、個人帳戶儲存余額系陳強個人遺產,應由何秀琴、吳小莉各繼承1/2,故判決房屋由何秀琴、吳小莉各按50%按份共有,存款由雙方各得6000元,公積金由雙方各得10000元。(本文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