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誰之過 免責約定判無效
作者:周娜 鄭煒 發(fā)布時間:2011-03-24 瀏覽次數:622
搭乘面的出租車出了交通事故,車主以乘車前約定的“一旦出事由乘車人自己負責”為由拒絕承擔責任的觀點是否該支持。近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纏不清的案件。
16日晚上11點左右,從外地回來的李某在路邊等車回家,等了半天才等到一輛小面的出租車,司機王某告訴李某:“我今天已經開了十幾個小時的車了,太累了,現在要回家休息,不能載客了。”李某要求說:“只要你送我回家,我付你雙倍車費。”王某說:“行是行,不過事先聲明,如果出了什么事一切由你負責。” 李某一口答應。沒想到一語中的,果真發(fā)生事故。由于疲勞,王某不小心與另一輛相向行駛的張某的面的出租車相撞,而相撞時正好龍某騎自行車橫穿馬路,在馬路中央被汽車飛出的玻璃碎片擊傷。后經醫(yī)院診斷李某左腿骨折,共花費4354.2元,龍某腿部皮膚刮傷,縫了4針,計花費46元。事故發(fā)生后,王某認為李某答應出了事故由其負責,故一直不愿賠償醫(yī)藥費。因此李某和龍某將其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王某和李某已有出事由李某負責的約定,但由于王某的疏忽給李某和龍某造成了人身傷害,所以二人的免責約定無效。李某乘坐王某的車并付車費,依法應享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另有交通隊勘查記錄證明張某酒后駕車負主要責任,王某疲勞駕駛負次要責任,龍某橫穿馬路,也應負相應的責任。故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張某賠償李某各項費用70%,王某賠償30%,龍某受傷產生的費用由龍某與王某、張某各負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