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有此鄰
作者:李師柯 彭爽 發布時間:2011-03-24 瀏覽次數:609
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本來應該和睦相處,互相關心,互相幫助。鄰里之間要是有點什么矛盾的,也應當按照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不要動不動就互相“冷戰”,甚至是大打出手。
等公交車的戰斗
早上吃過早餐,孫某和往常一樣,早早的帶著小女兒在公交車站牌下等公交車,準備送他去上學。不期而遇的是楊某也帶著他女兒來這里等公交車,本來接送子女上學,兩者相安無事,誰也不知道戰斗即將在這打響。在公交車停穩后,孫某和楊某都朝公交車上車口處擠,就這樣為了誰家孩子先上車之事兩個大人發生了爭吵,繼而揪打在一起了。揪打中,孫某還咬傷了楊某的右手腕。兩個孩子上學也自然就遲到了。
突如其來的戰斗
同日下午,楊某乘坐其兄弟駕駛的小車外出時,途中碰巧又發現孫某正在一輛公交車上,楊某和其兄弟講了上午的事后,兩人越講越氣,覺得自己吃虧了,要找孫某說說理,把話說清楚。楊某及其兄弟于是把車停好,隨即登上該輛公交車,幾個人便開始吵起來,吵過之后又與孫某發生揪打,在揪打中孫某受傷。后孫某去南京、句容等多家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多發性軟組織挫傷,為治療孫某共花去醫療費近4000元。
“事發有因而非無理取鬧”
原來孫某與楊某是同村前后鄰居,之前孫某的女兒與楊某的的女兒在一起玩的時候發生過一些小糾紛,兩個小孩子就辯嘴,楊某看見后就過去指責了下孫某的小女兒。孫某也就是為了這么件小事而心有芥蒂,至此兩家關系就互不來往。而據楊某介紹,兩家互不來往的另一個原因是孫某自己以前和他家大兄弟間發生過糾紛,關系搞得不好,而楊家是與孫某大兄弟家是互相走動來往的。
法官調解化糾紛
承辦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認識到鄰里之間矛盾宜解不宜結,案件審理后兩家還是會低頭不見抬頭見的。本著案結事了、息訴止紛的原則,積極開展對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承辦法官首先向雙方做好法律釋明工作,讓雙方當事人都認識到不管是為了什么事情打架都是不對的。要雙方冷靜的坐下來好好協商,更何況本來就沒有什么深仇大恨的。然后分別談話,向他們分析其中的利害關系,指出他們各自的錯誤,希望都能互相禮讓。最后雙方都作出讓步,由楊某賠償孫某損失3000元,以后雙方和諧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