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大喜,欣然前往,豈料遇禍,致殘住院。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韓某因傷所受損失75880.66元,被告某賓館賠償原告韓某因傷所受損失45728.39元。

 

20091211日,韓某的同事因舉行婚禮而向陳某預訂了婚慶服務。次年元旦上午,陳某按約去某賓館布置婚慶現場。當日晚上,韓某應同事之邀到某賓館參加同事婚宴,在婚宴開始前更換就餐位置過程中,通過陳某鋪設的紅地毯時,因打滑而跌倒,后被同事扶坐在餐桌前。婚宴結束后,被同事送至醫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屬九級傷殘。經查韓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45761.3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赴宴就餐時摔倒受傷,依法應得到賠償。被告陳某設置的紅地毯,兩端未采取足夠的防滑固定措施,存在安全隱患,是原告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某賓館作為餐飲業務的經營單位,對經營場所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對被告陳某設在其餐廳內的紅地毯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提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原告在就餐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