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正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徐某與被害人蔡某系多年沙石生意的購銷雙方。20101017日,徐某至被害人蔡某經(jīng)營的沙石碼頭購買石子,因未買到足夠的石子,認為被害人蔡某不守信用,便于當日下午酒后電話責問蔡某,并徒手打壞該碼頭地磅房部分門窗玻璃及地磅顯示器,將顯示器扔至塘蘆港內。而后,徐某見蔡某不予理睬,遂又駕駛農用車將該碼頭輸送帶機器撞翻。經(jīng)鑒定,上述被損財物價值8630元。案發(fā)后,徐某已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正東為泄憤而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