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豐法院對吳某等四名被告人綁架一案進行宣判,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肖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陳某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后悔不已。

 

被告人吳某將父母給其的8萬元買房款盲目的投入到股市中,因不懂行情而致使虧空6萬余元,在面臨著要交房錢的情況下,吳某竟然想用綁架的方式,賺錢貼補股票里的虧空。在無任何綁架經(jīng)驗的情況下,模仿港臺劇情進行綁架,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07月至10月間,被告人吳某為勒索財物實施綁架,事先準備好作案工具,相繼糾集了其他三名被告人先后四次去江陰等地尋找綁架目標。其中被告人陳某因內(nèi)心害怕而放棄了參與綁架。在20101030,被告人吳某、肖某、劉某駕車在江陰市周莊鎮(zhèn)尋找綁架目標時,尾隨跟蹤并撞擊被害人黃某某駕駛的紅色奧迪A4轎車,意欲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將其綁架并索要贖金,因被害人黃某某未停車,并將車開至江陰某廠區(qū)內(nèi)而未得逞。案件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陳某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分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肖某、劉某、陳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均構(gòu)成了綁架罪。其犯罪已經(jīng)著手實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時認定被告人吳某首起犯意,準備作案工具、糾集人員參與作案,為主犯。被告人肖某、劉某、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陳某在預(yù)謀綁架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被告人劉某系未成年人,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陳某犯罪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減輕處罰。綜合案情,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本案四名被告人犯罪時平均年齡不到19歲,應(yīng)該是花一樣的年紀。但由于法治觀念淡薄,缺少父母及時的管教和引導(dǎo),加之自身辨別是非的能力不強,最終因妄想坐享其成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今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