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東處事不公拒絕搬出出租屋,鵲巢鳩占的理由可謂荒謬之極。近日,江蘇省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了卻了房東的心事。

 

2009320日,無錫一學校與一廠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廠方未搬離房屋的同時也未繳納租金。事后,校方向廠方發出《限期搬離通知》,要求廠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搬離。到期后,廠方仍舊沒有搬離。校方遂訴至法院,要求廠方返還房屋并賠償租金損失。面對校方的訴請,廠方的意見則荒謬之極,認為自己不付租金的理由是校方處事不公。校方要求其搬出是不合理的,其不是不想交房租,而是鄰居沒有付房租但校方卻沒有采取措施,心理失衡,才沒續簽合同。

 

法院認為:校方要求廠方返還租賃房屋、支付租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廠方提出的不付租金的原因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租賃關系派生于房屋所有權,房東主張收回所租賃的房屋,是所有權人行使產權的行為,受到物權法的保護,且合同法中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的規定,因此,本案校方獲得了勝訴。(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