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開車沖撞人群和車輛被判六年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1-03-18 瀏覽次數:552
酒后不聽勸阻,駕車沖撞人群和車輛,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大量飲酒后駕駛汽車沖撞車輛和行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等情節,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酒后不聽勸阻,駕車沖撞人群和車輛,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大量飲酒后駕駛汽車沖撞車輛和行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等情節,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