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聽勸阻,駕車沖撞人群和車輛,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01031,徐某喝了一瓶52度的白酒后,與陸某發生爭吵,徐某遂開著陸某的車來到位于張家港市市區的“奧維斯”酒吧,在酒吧又喝了一瓶紅酒。當日凌晨,因徐某不肯付錢,與酒吧人員發生爭執,工作人員遂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對徐某進行規勸,并讓徐某乘坐出租車回家。徐某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自己開來的車,發動車輛后直接撞擊停放在前面的汽車尾部,后迅速倒車撞倒正在取電動車的姜某,又朝前連續撞擊停放在路邊的車輛,沖撞行人,造成三輛汽車和兩輛電動車受損,姜某受傷。之后徐某繼續駕車撞擊路邊隔離帶,致使自己的車輛翻到在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大量飲酒后駕駛汽車沖撞車輛和行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等情節,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