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手協議分房產 過戶不配合訴訟維權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3-17 瀏覽次數:584
夫妻因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并協議約定共有房產歸丈夫所有,后丈夫要求妻子協助房屋過戶遭拒,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茆某與朱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年2月6日簽訂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有財產全部歸丈夫茆某所有,茆某貼補朱某人民幣四萬元。后茆某向朱某支付了40000元,并要求將爭議的房產過戶到其名下,爭議房產現為雙方共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的離婚協議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全面履行。被告對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協議中雖未明確約定被告有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的義務,但此應當是協議的附隨義務,只有履行該義務才能全面實現被告對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被告應當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遂作出被告朱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爭議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