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判決開發商將已賣于他人的安置房重新交付給安置戶,保護了拆遷安置戶的利益。

 

閔某原住睢寧縣植物油廠宿舍,面積為46.25M220076月,閔某與開發商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書,雙方約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為產權調換,開發商提供某小區20#4單元102室作為閔某拆遷安置房,上房面積約為100M2(實際面積在上房前以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測量為準),其中46.25M2價格為1260/M2(基價),53.75M2價格為市場價格。2008年底該小區部分樓房建成,開發商于20081223日至31日在睢寧電視臺滾動播出廣告字幕,要求“某小區482023號樓業主(含回遷戶),請于1231日前到售房部辦理相關手續,逾期產生的后果自行負責。”閔某以超出拆遷安置面積價格不按安置協議和拆遷辦確定的當時市場價格等為由,與其他部分拆遷戶沒有按照被告要求的期限上房。后開發商于20095月將此房出售給他人,后閔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認為,開發商以電視拉滾字幕的通知形式要求閔某限期上房,閔某因超出安置面積價格存在爭議等原因未按時上房,在閔未有明示放棄補償安置房屋的情況下,開發商則以逾期視同閔放棄權利為由將該安置房另行出售,其行為顯然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該開發商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該套補償安置房交付給閔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