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埋隱患 法院調解補損失
作者:王志敏 發布時間:2011-03-17 瀏覽次數:582
尚未簽訂合同,承攬人即開始著手準備安裝事宜,定做人毀約,損失如何承擔?近日港閘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未簽書面合同而引起的承攬合同糾紛。
2011年1月,某廣告公司負責人李某通過QQ聯系到一樁業務,對方要求其制作一副大字廣告字牌,洽談過程中張某了解到對方是其以前的一個客戶某化工公司,遂商定由其上門查看工程情況并就業務做進一步洽談。李某到后該公司的業務員張某向其提供了工程圖紙并就制作規格進行了詳細的交流,對于制作費用也達成了初步意向,但因張某當時身上未帶公章未能簽訂合同,張某考慮到之前雙方也有過業務往來,不簽合同也沒有關系,回去后即按化工公司的要求進行了圖紙設計并制作了大字噴繪布。李某在應張某的要求到公司安裝時,公司負責人卻表示張某要價過高,且之前只授權張某聯系業務并未授權其決定價格,而且雙方也沒有簽訂合同,不同意由張某進行安裝,對于張某先期工作產生的損失也不予賠償。
于是張某一紙訴狀將化工公司告向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紤]到雙方有長期的業務往來,此次的糾紛源于雙方溝通不夠,并有意氣用事的成分,承辦法官運用法理細致疏導、通過情理耐心說服,最終雙方均同意讓步,由化工公司賠償張某先期制作成本的一半費用,共1500元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