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作者:費尤祥 楊絮 發布時間:2011-03-18 瀏覽次數:1189
盱眙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中發現一些行政機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存在諸多亟待改進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程序違法。行政機關沒有按規定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及聽證的權利,有的行政機關為圖省事,直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而不是按法律規定發現有違法事實的,應當登記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查批準。對于調查取證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只簡單做一個筆錄,或什么證據也沒有,而不是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沒有告知陳述、申辯的權利,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處罰數額較大的,沒有告知相對人依法應享有法法定權利,這樣作出的處罰程序上是違法的,應屬無效行政行為,不具有執行力。
二、處罰主體不當。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決定時,因當事人有抵觸情緒,不愿告知真實的姓名或單位名稱,造成行政機關所列的主體不適當,造成主體錯誤,再有主體列的不對,容易造成雙方互相推諉責任,無法執行。
三、不按規范的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郵寄送達的,不附送達回證,或者不到郵政部門查詢結果,當事人拒收的,一些行政機關不按照留置送達的規定操作,又不注明拒收原因。上述諸多問題的存在,使人民法院無法清楚判斷當事人是否已收到處罰決定書,從而直接影響到處罰決定書的效力。
四、不告知行政處罰相對人起訴期限。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相對人的行政復議權利告知“也可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明確交待起訴期限,這就帶來一個嚴重的法律后果,即行政處罰相對人如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其起訴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相對人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行政機關不告知起訴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未告知行政處罰相對人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行政處罰相對人實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這也即意味著其最長起訴期限可達2年。
五、不按規定載明罰款機構的名稱、地址。大部分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都告知行政處罰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到本機關繳納罰款,這一做法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所作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否則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六、應自行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些行政機關據此將所有行政處罰決定均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解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有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或者法律、法規只授予行政機關部分行政強制執行權,對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處罰部分;二是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有選擇權。除這兩種情形外,法律、法規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執行。
針對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應讓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提高思想認識及責任心,認識到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因為有的行政機關認為作出行政處罰后,來說情的人太多,留出余量,這樣由人為增加處罰數額,而不是根據具體的案件來作出處罰,給人一種不嚴肅的感覺。
其次,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素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由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及工作的變動、交流,造成整體業務素質不高,因此應有針對性地根據行政機關的不同特點,制定培訓計劃,定期、不定期地舉辦培訓班,送法上門,義務為其指導,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規范化、法制化。
再次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由于受大環境影響,地區經濟不景氣,說情的多,行政機關工作起來難度大,故而積極性不高,因此法院應打消行政機關的顧慮,以大局為重,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案件加大執行力度,樹立行政機關的威信和法律的司法權威,最后應樹立新的執行理念,嚴格把握非訴執行的“審查尺度”,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基礎上,對行政機關申請的案件加大執行力度,對一些影響穩定的案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人大匯報,爭取理解和支持,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