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一起相鄰關系排除妨害糾紛案件,判令被告王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對位于其院墻內側的糞坑緊密加蓋,不得將糞便排放到院墻南側影響到原告張某家的生活,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王某恢復拆除院墻的訴訟請求。

 

家住句容開發區的村民王某與張某系南北鄰居,20104月,被告王某在自家院墻邊距離原告張某家廚房后門4左右的位置挖設茅坑,后又將擋著茅坑的自己院墻邊打開缺口,茅坑使用后蚊蟲很多臭味難聞再加上由于王某家在地勢較高的北邊,夏天雨水較多,糞便會往張某家方向漫出來,影響到張某家的生活。張某多次找王某協商,要求王某拆除茅坑,修復院墻,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

 

經句容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本著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和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處理好相鄰關系,在行駛自己所有權和使用權時不應妨害相鄰他方的生活。王某家的茅坑離原告張家房屋較近,且茅坑沒有緊密加蓋,對原告張家生活造成了影響,被告應當采取緊密加蓋措施以防止糞便溢出,并應當對糞坑及時清理。而被告王某拆除自家的院墻未對原告張家造成損害,對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王某將所拆除的院墻修復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