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祥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因懷疑其妻與沙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產生放火燒毀沙某住房的念頭。20101012日晚,李某將一啤酒瓶裝入汽油后用布條塞住瓶口,攜帶至啟東市寅陽鎮沙某住處,踹門入室,點燃瓶口布條,將啤酒瓶扔于沙某房間床上后逃離現場,后被周圍群眾及時發現撲滅。沙某住處的空調、雙人床及被褥等物品被燒毀。經鑒定,被燒毀的空調價值1347元。另查明,沙某住處所在樓房為坐北朝南套間式居民住宅樓,上下共三層,分東、西兩個單元。沙某住東單元二樓西側套間,其東側、西側、樓上、樓下套間內均有居民入住。該樓西側連接南北向分布的三層商住兩用樓,案發當晚均住有居民。案發后,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家人代為向受害人賠償了部分經濟損失,受害人沙某對李某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祥為泄私憤而故意放火焚燒他人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放火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